“mocopi”标识
使用“mocopi”标识之前,请阅读以下使用条款和条件。
便携动作捕捉系统“mocopi”标识使用条款和条件
如需使用mocopi标识,请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和条件。仅当同意以下条款和条件,才可从本网站指定的网站下载标识数据;用户可根据以下条款、条件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使用此标识。用户下载标识数据即代表已接受以下条款和条件。
-
使用目的
Sony Corporation(包括Sony Corporation子公司,简称“SONY”)提供的mocopi以及mocopi获取的运动数据将用于网页、媒体、营销材料等,以推广Metaverse服务和软件开发工具包(可链接到3D开发软件)服务。
-
使用的标识
如下所示的mocopi标识(“mocopi标识”)。
-
使用条款
(1)本人应仅将mocopi标识用于上述目的。本人应在使用后立即对数据进行处理。
(2)本人应提交实际使用mocopi标识的媒体示例(广告材料、网站等),并遵守SONY的任何修改指示。
(3)本人应遵守SONY关于使用mocopi标识的任何单独指示。
(4)如果SONY直接或间接通知我停止使用mocopi标识,本人应立即遵守该通知。
(5)本人应遵守以下指南。 -
免责声明
对于mocopi标识在实质上和法律上是否存在缺陷(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性、可靠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、有效性、特定目的适用性相关的缺陷、错误或漏洞),SONY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保证。对于他人因mocopi标识或使用mocopi标识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,SONY概不负责。
-
条款和条件变更
SONY可能会在其认为必要时随时变更上述条款和条件。
本人特此同意以上述方式使用mocopi标识。
结束语
用户下载和使用标识数据即代表已接受上述条款和条件。
“mocopi”标识指南
1.关于本指南
本指南如有修订或废止,恕不另行通知。
2.关于标识
2.1 标识的使用地区
“mocopi”标识可在日本和美国使用。
2.2 当地语言支持
“mocopi”标识应在所有使用此标识的地区通用,不应翻译成当地语言。
3.适用商标说明和归属声明
3.1 商标说明
3.1.1
在印刷品或网站等中以纯文本形式引用“mocopi”时,请在文件中首次出现时添加商标符号(®或™)。在“mocopi”未注册为商标的地区,请勿使用®符号。
3.1.2
原则上,“mocopi”标识无需附带商标符号(®或™)。
3.2 归属声明
以纯文本形式引用“mocopi”或使用“mocopi”标识时,请至少在一处明确标明“mocopi”是Sony Corporation的商标。
示例:“mocopi”标识为Sony Corporation商标。
因标识发布媒体类型而难以纳入归属声明时,用户可在其网站上创建商标信息页面,并创建链接或提供URL至该页面。
4.标识显示规则
4.1 正确的标识形式和复制方法
应以单色(白、黑、灰或银)以及正确的指定形状和形式显示“mocopi”标识。 复制“mocopi”标识时,请使用本使用条款中提供的数字标识数据,准确地按原样复制标识,不做任何修改,不扭曲或更改长宽比。
<正反显示> 原则上,“mocopi”标识以正片状态显示,但为了视觉效果或由于正片显示限制,也可将标识倒置或涂抹,以负片状态显示。
4.2 标识尺寸规格和最小尺寸
“mocopi”标识尺寸规格
确定“mocopi”标识尺寸时,请参考标识的字符高度(H),如下所示。
“mocopi”标识的最小尺寸
通常情况下,“mocopi”标识的最小尺寸应设置为4毫米字符高度。
如果标识显示过小,其形状可能会变形,或打印时可能模糊不清。原则上,Web屏幕等处显示的最小字体尺寸应为35像素高度。但如果空间有限,可用能准确复制并能保持可见性的尺寸来显示标识。
4.3 标识显示颜色和背景颜色的搭配
应谨慎选择“mocopi”标识和背景颜色的搭配。 应按照“4.1 正确的标识形式和复制方法”中的规定,以单色(白、黑、灰、银)显示“mocopi”标识。 虽未规定背景色,但应选择可明确区分“mocopi”标识的亮度、饱和度和对比度的颜色搭配,并以单色显示“mocopi”标识。
以下为使用基本显示颜色时“mocopi”标识的颜色变化示例
4.4 标识分隔区
应始终清晰醒目地显示“mocopi”标识。 应考虑背景,以免削弱“mocopi”标识的印象;标识周围应留有足够空白(分隔区)。
4.5 禁止采用的标识搭配
“mocopi”标识的位置应始终清晰、醒目、独立,不与其他元素(文本、图形等)搭配。